探秘史录

苟利于民不必法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作者

江湖夜雨

在翻阅古代典籍时,偶然读到《苟利于民不必法》这句话,心中不禁一动。这句话出自《商君书》,大意是说,只要对民众有利,不一定非要遵循既定的法律。乍一听,似乎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但在历史的长河中,这句话却有着丰富的背景和深刻的内涵。

苟利于民不必法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作者

先说说商鞅。他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改革家,以“变法”闻名。商鞅的变法,核心在于“法”,但他也深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并非一成不变。在《商君书》中,他提到:“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意思是说,法律的目的是让民众远离恶行、走向善道。商鞅也意识到,法律并非万能,过于僵化的法律反而会束缚民众的手脚。他提出了“苟利于民不必法”的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民众的利益,可以灵活处理法律的执行。

这种思想在后来的历史中也有所体现。比如汉代的刘邦在攻入咸阳时,曾下令“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看似简单的三条法律,实际上是为了迅速稳定局势、赢得民心。刘邦深知,在战乱时期,过于复杂的法律反而会让民众无所适从。他选择了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杀人偿命、伤人赔偿、盗窃受罚——来安抚民心。这种做法虽然与传统的法治观念有所不同,但却在当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再往后看,唐代的李世民也有类似的举措。他在位期间推行“贞观之治”,强调以德治国、以法治国相结合。李世民曾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不可不慎用之。”他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但也不能过于依赖法律而忽视了道德的作用。他在处理政务时常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比如在处理一些涉及民生的问题时他会优先考虑民众的利益而不是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这种做法虽然在当时引起了一些争议但最终却赢得了民众的支持和赞誉

到了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这种思想再次被提及并付诸实践王安石是北宋时期的改革家他推行的变法措施包括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等这些措施旨在通过国家干预经济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然而这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和反对声音一些人认为这些措施过于激进破坏了原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结构但王安石始终坚持自己的理念认为只要有利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就应该大胆尝试即使违背了既有的法律和传统也在所不惜

历史上也有不少人对这种“苟利于民不必法”的思想持批评态度他们认为这种做法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社会的不稳定比如明代的一些学者就曾指出如果统治者可以随意突破法律的限制那么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受到影响因此他们主张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而破坏法治的基础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苟利于民不必法”的思想也反映了古代统治者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时的一种灵活应对策略他们并不是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试图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实现更好的治理效果这种思想虽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可能显得有些过时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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