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义法学派,这个名字听起来有点拗口,但它其实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在欧洲法学界掀起不小波澜的一个思潮。要说它的起源,还得从康德的哲学说起。康德的哲学在当时已经很有影响力了,尤其是在德国,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对后来的思想家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就是把康德的哲学思想应用到法律领域。

这个学派的兴起,和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革让传统的法律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工人阶级的崛起、社会矛盾的加剧,都让法律学者们开始思考:法律到底应该如何适应这个新的时代?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就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观。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秩序的工具,它还应该体现一种“正义的理念”。法律不应该只是冷冰冰的规则集合,它还应该有一种道德上的追求。
施塔姆勒的观点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些人觉得他太理想化了,毕竟在现实中,法律往往是被权力所左右的工具。但也有不少人认为他的想法很有启发性。比如后来的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就深受施塔姆勒的影响。拉德布鲁赫在二战后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试图用一种相对温和的方式来调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影响并没有持续太久。随着20世纪初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开始强调法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而不再过多关注它的道德维度。尽管如此,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一些核心思想仍然在后来的法学理论中留下了痕迹。比如今天我们讨论法治的时候,还是会提到“正义”和“道德”这些概念。
据一些记载,施塔姆勒晚年的时候曾经感叹过:“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过渡的时代。”这句话或许可以看作是对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命运的一个注脚——它试图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中找到一条新的道路,但最终还是被时代的洪流所淹没。它的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有人提到过施塔姆勒的思想对现代法理学的影响时说:“虽然他的理论有些理想化,但他提出的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