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婚龄的表示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既有官方的规定,也有民间的习惯。据一些记载,早在周朝时期,婚姻制度就已经相当成熟。那时,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被认为是成年的标志,也是适婚的年龄。《礼记》中提到:“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这里的“冠”和“笄”不仅是成年的象征,也意味着他们可以开始考虑婚姻大事了。

到了汉代,婚龄的规定似乎更加明确。《汉书》中记载:“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这一规定在当时的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执行。民间的情况往往比官方的规定更为复杂。有些地方的女子可能在十三四岁就出嫁了,尤其是那些家境贫寒的家庭,为了减轻经济负担,往往会提前嫁女。
唐代是一个文化繁荣的时代,婚姻制度也相对宽松。据一些史料记载,唐代的女子的婚龄普遍在十六七岁左右。唐代的诗人白居易在《长恨歌》中写到:“杨家有女初长成,养在深闺人未识。”这里的“初长成”可以理解为杨贵妃大约十六七岁的年纪。唐代的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女子的婚龄相对较晚,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教育的重视和对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宋代以后,随着理学的兴起,婚姻制度变得更加严格。宋代的法律规定:“男子十六至三十岁之间娶妻,女子十四至二十岁之间出嫁。”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婚姻自由。民间依然存在着早婚的现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为了增加劳动力和减轻家庭负担,许多家庭会选择让女儿早些出嫁。
明清时期,婚龄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宋代的模式。明代的法律规定:“男子十六至三十岁之间娶妻,女子十四至二十岁之间出嫁。”清代的法律则稍有不同:“男子十八岁以上娶妻为宜,女子十六岁以上出嫁为宜。”尽管有这些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灵活性。一些富裕家庭的子女可能会选择晚婚晚育以追求更高的教育和生活质量;而贫困家庭的子女则可能早早成家以分担家庭负担。
到了近现代社会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观念的变化人们对于婚龄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特别是在城市中受过教育的年轻人往往倾向于晚婚晚育甚至有些人选择不结婚或者推迟生育时间以追求个人事业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升而在农村地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早婚现象依然存在但相比过去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