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婚姻礼仪中彩礼的给予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而是随着时代和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据一些记载,早在周代,婚姻的程序就已经相当复杂,其中包括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个步骤。其中,“纳征”这一环节,通常被认为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赠送彩礼的环节。这个“纳征”是在订婚阶段进行,还是在结婚当天进行,史料中并没有统一的说法。

到了汉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礼仪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彩礼的给予时间似乎变得更加灵活。有的文献提到,汉代的婚礼中,彩礼往往是在订婚时一次性给予女方家庭,以示诚意和尊重。但也有记载显示,有些地方的习俗是在结婚当天才将彩礼交付给新娘家。这种差异可能与地域文化、家族传统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有关。
唐代是一个文化繁荣的时代,婚姻礼仪也更加讲究。据一些唐代的笔记记载,当时的婚礼中,彩礼的给予时间似乎更加倾向于在订婚时完成。这可能与唐代社会对婚姻的重视程度有关,订婚仪式在当时被视为一种正式的社会契约,彩礼的交付则是这一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在一些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彩礼可能会在结婚当天才交付给新娘家。
宋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文化的兴起,婚姻礼仪中的彩礼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据宋代的文献记载,有些地方开始出现将彩礼分为两次交付的情况:一次是在订婚时交付一部分作为定金或诚意金;另一次则是在结婚当天交付剩余的部分。这种做法可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因某种原因导致婚姻无法如期举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明清时期,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彩礼的给予时间似乎又有了新的变化。据一些明清时期的家族谱牒记载,有些家族在订婚时只象征性地给予少量彩礼作为定亲之用;而真正的大额彩礼则是在结婚当天才交付给新娘家。这种做法可能是为了防止因过早交付大额彩礼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或风险。
从古至今关于订婚给彩礼还是结婚给的问题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它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不同的地域文化和家族传统也会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产生影响;而这些变化背后则反映了不同时期人们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不同理解和期待
标签: 彩礼










